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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但不影响劳动能力,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 | 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30天前 | 4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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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驾驶大型汽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碰撞,致小型汽车乘车人曲某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经鉴定,曲某右额部色素沉着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所驾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协商未果,曲某将王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中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千余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实际生活中,存在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从而致使其收入减少进而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减少的情况。在确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把握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导致的是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的减少。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1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便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出现这种情况,要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不是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计算。“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并非直接划等号,伤残等级侧重评价身体组织器官的损伤程度,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则侧重判断损伤对受害人谋生能力、收入获取能力的实际影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来源:民商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