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
新闻资讯
参考案例深圳卓某公司诉深圳拓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并出庭作证。在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鉴定方法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在司法诉讼里,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务必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郑重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这种对提出异议方式和期限的严格要求,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及时性角度来看,它能避免当事人毫无节制地拖延时间,防止诉讼进程被无限期拉长,从而保障司法效率,让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公正裁决。就规范性而言,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使得异议内容条理清晰、有据可依,为后续法院审查以及鉴定人回应提供了明确的文本依据,避免了因口头表述可能产生的模糊不清和误解。比如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对涉案合同签订时间的笔迹鉴定意见存疑,在法院指定的 15 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了异议理由,包括鉴定样本选取的不合理性、鉴定方法可能存在偏差等,这就为后续的司法审查和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旦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便肩负起法定职责,需即刻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这一职责是司法程序公正推进的关键环节。法院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协调与审查角色。一方面,法院要积极与鉴定人沟通,督促其针对当事人的异议点,进行全面、深入的回应。比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要求鉴定人详细说明鉴定过程中对医疗行为的分析判断依据,所用医学标准的适用性等。另一方面,法院需要对鉴定人的回应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充分。法院会综合考量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科学性等多方面因素,审查鉴定人的解释能否有效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若法院认为鉴定人的回应存在漏洞或者不合理之处,有权要求鉴定人进一步补充说明,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为后续的案件裁判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 。
当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内心仍然存有异议时,法院就会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及时通知鉴定人出庭。这一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司法公正意义非凡。在法庭上,鉴定人能够直面当事人的质疑,通过口头陈述和现场解答,详细阐述鉴定过程、依据和原理。这不仅有助于法官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准确把握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从而作出更公正的裁判。而且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自己的异议得到了充分重视,增强他们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例如在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鉴定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能够有效解决争议,让鉴定意见更具说服力,保障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
在某起错综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 A 建筑公司与被告 B 开发商就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该项目规模宏大,施工周期长,涉及众多专业领域和复杂的施工工艺。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节点等虽有约定,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因素,导致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成为了争议焦点。为了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了专业的 C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
C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经过一系列的资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程序后,出具了鉴定意见。然而,被告 B 开发商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书面异议。其主要理由包括:鉴定机构在计算工程量时,对部分隐蔽工程的计量存在偏差,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在适用计价标准方面,未充分考虑合同约定的特殊计价条款,导致工程造价虚高;而且鉴定材料中部分签证单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鉴定依据。
法院在收到被告的书面异议后,迅速将异议内容转达给了鉴定人。鉴定人针对这些异议,进行了详细的书面答复。对于工程量计算问题,鉴定人解释称,在计量隐蔽工程时,是依据施工图纸、现场勘查记录以及行业通行的计量规范进行的,并附上了详细的计算过程和依据。关于计价标准,鉴定人表示已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全面审查,所采用的计价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告提及的特殊计价条款,也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和分析 。针对签证单真实性问题,鉴定人指出,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对所有鉴定材料进行了严格的质证程序,这些签证单均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具备作为鉴定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被告 B 开发商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坚持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于是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被告方律师围绕异议焦点,对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的询问,如要求鉴定人进一步解释隐蔽工程计量的具体细节,以及对特殊计价条款的理解和运用。鉴定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一一进行了回应,详细阐述了鉴定过程和依据,对每一个质疑点都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鉴定人的解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鉴定意见在程序上合法合规,在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被告提出的异议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因此,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并以此为重要依据,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这一结果使得原告 A 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被告 B 开发商也需要按照判决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有效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