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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债务的,如果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要求原经营者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
一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3民初6056号判决书(2025年1月27日)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余某兵与李某口头约定,余某兵以装修为投资入股筹备中的某凡健身中心。同年9月4日,某凡健身中心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字号为某凡健身中心,经营者为李某。2024年3月12日,其与某凡健身中心就投资款达成结算《协议》,载明:某凡健身中心自愿于2024年4-8月分期偿还余某兵装修款人民币60000元。协议达成后某凡健身中心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2024年3月1日,李某与受让经营者冉某华达成关于某凡健身中心转让合意,并签订《转让协议》,主要约定:某凡健身中心以现状转让,转让前的债务由李某承担。2024年3月20日某凡健身中心经工商登记变更某博健身中心,经营者由李某变更为冉某华。
余某兵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博健身中心、冉某华、李某连带偿还装修款6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新的经营者是否承担变更前的债务。
其一,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或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其责任主体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
其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后,与转让人连带承担受让前的债务。因此,变更后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但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债权人三方能够达成合意,则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从而确定债务承担主体。本案中,并无对原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方式的三方协议,且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之前的债务由原经营者自行承担。故余某兵请求变更字号后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第1款、第551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