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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率约定过高的,应参照《民间借贷解释》的相关规定,调减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案情简介
一、2013年2月,佑利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海天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支付,拖延支付工程款时,按已完成工程总额的2.5%计算月息(即年化利率30%)。
二、2013年3月,海天公司进场施工。同年10月,佑利公司开发的项目因手续不全被政府叫停。后于2014年3月再次开工。
三、2014年5月,因佑利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再次停工。此后该工程未再开工,海天公司也未继续施工。
四、2017年,海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佑利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利息以约定的月息2.5%计算。
五、一审法院与最高院均认为,涉案合同因未招标而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双方约定工程欠款利息过高,调减至年息24%。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当采取何种利率计算工程欠款利息。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合同无效后仍可参照适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但约定利息过高的应当调减。最高法在裁判中表达了以下裁判观点:
一、合同无效的,工程欠款利率可参照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施工工程虽没有竣工,但已协商停止施工、退场并结算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参照适用范围包含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欠款利率。因此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时,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情形,应按照约定利率计息。
二、双方约定利息过高的,应当调减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欠款利率过高的,参照《民间借贷解释》的相关规定,调减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旧《民间借贷解释》规定为年利率24%)。
实务经验总结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发包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不要约定复利
最高法在判例中认为:垫资利息以复利计算的约定无效。虽然垫资与工程款性质有所差异,但仍应注意避免约定复利,以防约定失效后直接适用基准利率计息。
二、不要只约定违约金
最高法认为,违约金除补偿作用外还有惩罚作用。但惩罚性违约金数额被调减至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30%。也就是说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最高只能获得1.3倍基准利率所计算出的利息。
三、建议约定较高固定利率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可以参考合同约定的利率,那么在合同有效时,当然会适用约定的利率。虽然判决中认为利率过高,参照《民间借贷解释》被调减,但调减后的利率仍然可观。所以承包人应当选择在合同中约定较高固定利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2014年7月15日海天公司编制《紫翰庭院住宅小区5-7#楼工程结算》并向佑利公司送达,但佑利公司对该文件中已完工总价款不认可,双方未最终结算。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利息自该日起计付,故本案应当以2017年3月17日海天公司起诉之日作为本案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并自该日起计付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以2014年7月15日作为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按照已完工程价款总额的2.5%月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约定过高,佑利公司一审中请求调减,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年息24%为标准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延伸阅读
1 约定垫资以复利形式计息的,约定无效
案例一:《河南省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公司清算小组、太原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8号】
2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减至基准利率利息的30%
案例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
案例三:《刘垚、长治市文秘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03号】
3 利率约定过高的,调减至年息24%
案例四:《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威金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