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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只有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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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最高院:只有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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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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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6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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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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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因为法院的判决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显示生活中,不可能事事有记录,在诉讼中,有时需要借助有关单位(个人应出庭作证,此处不赘)出具《证明》,来印证/证明案件事实。《证明》该怎么出具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所作这一解释持严格遵守的态度,对于不符合该规定的《证明》,不予采信。判决书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梁翰辉、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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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2020年07月20日
梁翰辉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人民705万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但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转款时间及金额,不能证明所涉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审查期间,梁翰辉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梁翰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人民币705万元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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