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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式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来源: | 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天前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隐蔽工程虽已覆盖无法直接勘验,但承包人能够补充提交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且鉴定机构、发包人及竣工验收文件均反映该工序已经实际完成的,可认定隐蔽工程确已施工。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式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承包人主张相应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乙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丙公司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黔民终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适用的诉讼程序均无异议,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理由是:(......略)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单皮灰工程及安装预埋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存在重大争议,甲公司多次向一、二审法院提出对案涉工程的单皮灰工程及安装预埋工程进行破坏性勘验,一、二审法院均未同意。因上述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乙公司理应报请发包人、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验收后方能进行覆盖,但乙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将单皮灰工程及安装预埋工程报请发包人、监理人验收,理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乙公司提交意见称,(......略)  二、乙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隐蔽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并经甲公司现场检查验收合格,一审法院对隐蔽工程的相关材料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经甲公司确认无异议后送交北京X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鉴定依据,二审法院也向XXXX公司进行了询证,XXXX公司回复隐蔽工程的单列意见造价是根据已经质证的隐蔽工程的相关材料作出。甲公司以《现场勘验记录》主张隐蔽工程未实际施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略) 

关于隐蔽工程是否实际施工的问题。由于XXXX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现场勘验方式核实隐蔽工程的相关情况,遂将隐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进行单列。一审法院以乙公司提交的施工材料不完整为由,对隐蔽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未予认定。乙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经二审法院向XXX公司询证,XXXX公司复函称施工图、竣工图等证据表明有隐蔽工程的施工工序。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5月14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隐蔽工程已实际施工,并采纳鉴定意见认定隐蔽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一、二审法院不同意甲公司申请的破坏性勘验,并无不妥。

来源:民商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