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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初次”及“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如何理解?
来源: | 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天前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到两个概念非常重要,即“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和“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首先是对“初次”违反的理解。根据2006年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只要被查处过就不算)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按照逻辑从这里我们还能获得一项重要信息:即曾违反治安管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已过6个月追究时效的,再次违反治安管理,仍可视为初次违反。

然后是对“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的理解。根据雷建斌主编2025年版《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一年以内实施了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结合《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对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综合认定:(1)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此后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发现的。(2)一年内第一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一年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同时对于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的,也应计入二次以上违反的次数。且应以违法行为的时间为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