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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有178项违法行为,其中新增违法行为43项。“泉城公安法治”公众号整理新增违法行为名称+法律条款+处罚标准一览表,供参考学习。
新增43项违法行为一览表 (2025年修订) | |||
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 | 条款 | 处罚 |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 |||
1.组织考试作弊 | 组织作弊的 | 第27条第1项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2.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 第27条第2项 | |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 第27条第3项 | |
4.代替考试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第27条第4项 | |
5.违反禁止令进入体育、演出场馆 |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 | 第28条第2款 | 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6.制作、传播宣扬邪 教、会道门的物品、信息 | 制作、传播宣扬邪 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 第31条第3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7.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 | 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 | 第32条第3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8.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 | 第33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9.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 第33条第5项 | |
1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 第34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1.胁迫、诱骗参加传销活动 |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 第34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2.扰乱国家重要活动 |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第3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3.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 |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 | 第35条第2项 | |
14.占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 ||
15.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第35条第3项 | |
16.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 第35条第4项 | |
17.制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言论、物品 | 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 ||
18.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 |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第35条第5项 | |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 |||
19.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的 | 第40条第3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20.妨害安全驾驶 | 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
21.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 第43条第4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22.高空抛物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 第43条第5项 | |
23.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 | 第46条第1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24.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 |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 | 第46条第2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 |||
25.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 | 第48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
26.违反禁止接触令 | 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 | 第50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27.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 第53条第2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28.侵犯个人信息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 第56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 | 第56条第2款 | ||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
29.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 第63条第2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30.再次擅自经营公安许可行业 |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被取缔一年以内又实施的 | 第65条第2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1.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犯罪不报 | 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67条第3款第3项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2.娱乐场所、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 | 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 | 第69条 | 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
33.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 第70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禁业决定 | 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 第73条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35.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告诫书 | 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 第73条第2项 | |
36.违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禁止接触措施 | 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 第73条第3项 | |
37.脱逃 | 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 | 第74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38.违反禁止令进入娱乐场所、接触涉毒人员 | 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 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 | 第84条第3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39.容留吸毒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介绍买卖毒 品的 | 第85条第2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40.介绍买卖毒 品 | |||
41.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物品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 品的原料、配剂的 | 第86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42.违规出售、饲养危险动物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 第89条第2款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43.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第89条第3款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