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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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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逾期利息的计算关系当事人的切实利益。结合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就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有以下几种观点: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目前主流观点未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还有少数法院认为可参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50%主张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情简介 一、2017年5月16日,罗建凡、蔡玉翠(台湾地区居民)与薛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薛艇向罗建凡、蔡玉翠出借1200万元,月利率为2%,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人以两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二、2017年5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 三、2017年11月9日,薛艇向罗建凡另转账400万元,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按1200万元《借款合同》内容执行。后薛艇以罗建凡、蔡玉翠未完全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就罗建凡、蔡玉翠尚欠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公证书,公证处未支持其申请。 四、为实现债权,2018年11月27日,薛艇以罗建凡、蔡玉翠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五、薛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时计付的利息,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惩罚性质。但是它与违约金并不相同,违约金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借款合同中即使未约定逾期利息,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从此种角度讲,逾期利息的法律性质是法定孳息,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 (2)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可以高于借期内利率,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率。若二者都未约定,则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案件来源 薛艇与罗建凡、蔡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603号] 延伸阅读 1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例一:保定莲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429号]认为, 案例二:杨臣国、邓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20号]认为, 2 约定了逾期利率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只计算逾期利息不计算借款利息。 案例三:顾寿芳、梁仕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722号]认为, “2013年3月4日的1000万元借款、2013年7月10日的1200万元借款、2013年12月12日的500万元借款及2014年5月27日的340万元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利率,但未约定借期利率。只计算逾期利息但不计算借期利息。因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按年利率24%计算。” 3 即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最新司法解释已修改为“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例四:王兆园、王燕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726号]认为, 案例五: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健、耿果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再65号]认为, 4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六: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6号]认为, 5 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50%主张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汤美琼与陈洪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汤美琼提供的前述有效证据及其庭审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汤美琼现诉请陈洪雄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支付律师费4500元,是合法的亦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汤美琼另诉请陈洪雄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依据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结合本案实际且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前此类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本案宜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40%予以调整,同时以汤美琼诉请的年利率6%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