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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10大办案变化深入解读
来源: | 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7天前 | 7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新法广泛覆盖了日常行为规范,不仅对社会关注的遛狗不拴绳、噪音扰民、高空抛物、无人机任性“黑飞”等行为划出了法律“红线”,还首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依据、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等,填补了数字时代与社会发展带来的法治空白,为精准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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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

告别“被打还手即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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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打我,我不能还手吗?”当事人的这个疑问指向的是正当防卫:当我们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我们有没有权利去制止,以免受侵害?我们应该如何去制止?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第十九条正当防卫条款: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该条款告别了在此之前的“被打还手即互殴”认定,明确了“法不向不法让步”,被打可以还手,让今后的执法和司法适用正当防卫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被打还手”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被打还手”一律都是正当防卫。适用正当防卫有几个条件需要注意:第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第二,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防卫行为应当具有适度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双方动手打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明确“应当准确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避免简单机械地将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都认定为互殴。在区分时,需要全面考量案件的各种客观情节,包括事情的起因、对冲突的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一方当事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面对他人不合理怀疑和过激攻击,采取的反应手段在适度范围内,情节和损害后果等方面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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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2

高空抛物未伤人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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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处以刑罚。但刑罚的入罪标准高,无法规制生活中那些具有危害性但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填补了这一“真空”地带。第四十三条提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该条款明确将高空抛物纳入规制,破除了“未伤人即无责”的难题。一是将追责关口前移,从事后惩处转向即时追责。二是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处罚前提,即便未伤人毁物,只要危及公共安全,仍可能被拘留或罚款。三是与刑法形成梯度治理体系,未达刑事标准但具有危险性的高空抛物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按高空抛物罪论处;若致人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

新法以零容忍的态势重塑了公共空间秩序。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妥善放置物品、定期检查阳台设施,严禁向楼下抛掷物品;物业应加装监控、强化管理。唯有人人守规、执法有度,才能让高空抛物无处遁形,守护好每个公民的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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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3

噪音扰民最高处十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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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制止噪音扰民是居民日常生活面临的难题之一。近年来,因噪音扰民而引发大量投诉、诉讼。但由于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至高只能处500元罚款,且缺乏噪声污染治理的专门法律规范,对于噪音扰民规制力度有限。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2022年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了衔接,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从执法主体、处罚力度到认定标准全面升级,力克以往噪音治理“多头管、管不住”的困境。一是对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制覆盖邻里、商业经营等常见场景。二是设置“先劝后罚”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为生活噪音管辖主体,在物业、业委会等基层组织劝阻调解无效后,可依法介入处罚,避免“一刀切”处罚,既给了当事人自我修正的缓冲空间,也确保了公安机关精准治理和执法公正合理。三是一改小额罚款的局限,最高可处十日拘留,让制造噪音的代价从破财升级为自由受限,威慑力大幅提升。四是噪音认定不唯“分贝论”,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即便未达分贝限值,仍可能被追责。

新法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加大惩戒力度,以“先调后罚”的执法逻辑共管共治,为居民日常休息与生活安宁筑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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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4

“熊孩子”校园欺凌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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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诸报端的校园欺凌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同学间的辱骂殴打、网络羞辱等校园欺凌绝非“小打小闹”,而是校园治理中的“毒瘤”。但一直以来,施暴者因未成年常免于严惩,受害者在法律上往往只能提出侵权等民事主张,且面临取证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等维权困境,缺乏及时、有力的维权和惩治手段。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欺凌行为界定、加大惩戒力度、压实学校责任。其中,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再结合该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未成年人执行拘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法不仅明确校园欺凌行为人可以依法处治安处罚并落实矫治教育,且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违法行为人可以执行拘留,同时还提出了学校不按规定报告、不依法处置将被追责,以此促进形成校园欺凌治理的合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安全保护伞”,为营造文明健康的校园环境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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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5

7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违法不再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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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曾考虑,70周岁以上的老人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可能无法承受行政拘留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因此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不执行拘留处罚。然而,在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同时,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70岁群体的身体与认知能力已非20年前可比,“一刀切”免拘已不符合社会现实。在近年来曾发生的一些治安案件中,因违法者年满70岁免予拘留,引发了公众对“法不责老”的质疑。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增设除外情形的方式,调整了拘留执行年龄范围。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70周岁以上老人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这一新规意味着高龄不再是违法免责的挡箭牌,既遏制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更传递了“年龄不是特权,守法不分长幼”的法治理念,以精准立法促进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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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6

不文明养犬或“连罚带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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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精神陪伴的需要,宠物已经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宠物也成为很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之一。与之相应的是,近年来,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烈性犬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频发,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还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在此之前,这类事件往往只能靠民事赔偿了结,维权难、威慑弱成为普遍痛点。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直面这一民生痛点,将违规饲养动物、动物致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具体来说,一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先予警告,拒不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是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如遛狗不拴绳、未戴嘴套等,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四是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论处;五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警告不改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养犬是个人权利,但绝非无边界自由。新规并非限制养犬权利,而是通过明晰责任底线,为平衡养犬自由与公共安全筑牢法治防线。结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于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域等作出的明确规定,养犬人需主动办理登记免疫、遵守牵引要求、避让特殊人群。唯有依法守规,才能实现人宠和谐,让公共空间既包容养犬需求,又守护每个人的安全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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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7

跟踪滋扰等“软暴力”将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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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生活等纠纷,遭人持续跟踪、家门口蹲守、学校门口堵截等,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对于这种“软暴力”行为,过去往往因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而不能实现有效惩戒。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滋扰、纠缠、跟踪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新增禁止令制度,回应公众对“软暴力”治理的迫切需求。第五十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通过纳入治安处罚的方式,有效解决跟踪滋扰多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而难以规制的问题,补齐了法律衔接短板。同时,通过设立禁止令制度,以预防性保护构建“防护墙”,从源头防范人身安全风险,守护公民生活安宁与人格权利,让公民无需等到侵害发生即可获得法律保护,填补了过去此类“软暴力”行为规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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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8

虐童虐老不再“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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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育员虐待幼童、护工伤害老人等事件偶有发生,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对于此类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中,一度缺乏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重大完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扩大了保护范围,将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看护人纳入规制。同时该条款无需“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更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权。这一修订既填补了非家庭成员虐待的法律空白,构建起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责任链条,又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筑牢法治屏障,全方位守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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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9

无人机“黑飞”有明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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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普及,其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比如,无人机任性“黑飞”闯入机场,导致百余个航班延误、上万名旅客行程受阻。不仅如此,“黑飞”的危害远超想象,不仅可能撞击建筑、伤及行人,还会干扰民航运行、威胁国家安全。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明确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一规定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形成监管合力,既规范航拍等飞行活动,又兼顾了科技应用便利,为低空经济发展划定法治边界。通过分级处罚、明确空域规则,为无人机在物流、测绘等领域的合法应用留足空间,以法律刚性遏制“黑飞”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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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0

五种情形警察执法需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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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执法程序不仅是为公安机关执法设定刚性边界,确保执法结果正确的有效工具,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背书。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不仅关注实体权利的扩展,亦着眼于执法程序本身的严密与规范。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强化四项执法制度,以制度刚性促执法透明公正,保障执法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一是规定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6种情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和宣读过程;当场检查;当场实施扣押;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由一名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二是明确了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的5种情形,包括口头传唤;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人身、物品进行检查;对场所立即进行检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三是明确了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执法的范围: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四是明确治安调解的原则,即“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很多新增及修改的地方,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而成为执法风险的重灾区,这里一一列出供大家研学。

新修要点

内容摘要

法条依据

不得以罚代刑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8条

自行和解不罚
对属于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9条
精神病人不罚例外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新增)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3条
正当防卫不罚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19条

认错认罚从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21条
从重处罚间隔半年变一年
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第22条
拘留不执行例外
对14周岁至16周岁、70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70周岁以上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第23条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对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24条
殴打老人60岁变70岁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51条

取证告知责任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92条
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93条
个人信息保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94条
强制传唤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第96条
传唤询问时限新增12小时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97条
询问全程录音录像
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97条
询问保证休息、饮食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第97条
监护人到场16岁变18岁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98条
代为和远程询问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0条
医师可检查女性身体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3条
当场检查全程同录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3条
场所检查审批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第103条
扣押例外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
第105条
扣押审批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5条
当场扣押全程同录
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5条
新增辨认程序

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107条
1人执法全程同录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108条
派出所罚款权限500元变1000元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109条
听取未成年人监护人意见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112条
复杂重大违法集体讨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113条
法制审核情形及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114条
未成年人执行拘留听证
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第117条
办案期限延长9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118条
听证不计期限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118条
当场处罚全程同录(1人)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20条
拘留可异地执行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第122条
新增暂缓拘留情形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126条
公职人员违法通报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第134条
违法记录封存保密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136条
新增法律责任情形

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39条

此外,新法的第20条相较于旧法的第19条,除“减轻”和“不罚”外又增加了一个“从轻”的裁量,这使得法条应用更灵活,同时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不再必须被侵害人谅解,将“被侵害人谅解”单独作为从轻、减轻、不罚的一个情节,更多关于第三章新增及修改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26条-89条),由于内容过于繁杂,这里不一一列出:详见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条款对应查找神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