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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监察)案件办案羁押期限一览表
阶段 | 事由 | 法律依据 | 时长 |
监察调查 | 强制到案 |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 1天 |
管护 |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10天 | |
留置 |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3个月 | |
特殊情况延长 |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3个月 | |
可能判处10年以上延长 |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2个月 | |
发现另有罪行重新计算 |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 6个月 | |
移送检察院作出逮捕、取保或监居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10-14天 |
阶段 | 事由 | 法律依据 | 时长 |
刑事侦查 | 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1天 |
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 37天 | |
逮捕后侦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2个月 | |
案情复杂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 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1个月 | |
特殊情形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2个月 | |
可能判处10年以上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 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2个月 | |
发现另有罪行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3个月 | |
注: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
阶段 | 事由 | 法律依据 | 时长 |
审查起诉 | 审查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 1.5个月 |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1.5个月 | |
补充侦查(第一次)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1个月 | |
审查起诉(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1.5个月 | |
补充侦查(第二次)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1个月 | |
审查起诉(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1.5个月 |
阶段 | 事由 | 法律依据 | 时长 |
一审阶段 | 常规审限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3个月 |
重大复杂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3个月 | |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6个月 |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1个月 | |
补侦后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6个月 |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 1个月 | |
补侦后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6个月 | |
注: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这里不包含速裁(10-15日)、简易(20日-1.5个月)及自诉案件(2-6个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应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但不是重新计算审限)。 | |||
阶段 | 事由 | 法律依据 | 时长 |
二审阶段 | 移送期间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一条 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 实践中时间不固定,标准不一。 |
检察院阅卷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 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1个月 | |
二审一般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2个月 | |
重大复杂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2个月 | |
注: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
阶段 | 事由 | 法律依据 | 时长 |
发回重审 | 按照一审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20个月 |
注: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
来源:“形事法典”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