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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管辖原则
来源: | 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3天前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我国刑法中惩治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重要罪名,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定义与法律依据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执罪的基本构成及量刑标准,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及两高司法解释:细化“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范围及定罪标准。犯罪主体与适用对象1. 主体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单位犯罪的,需追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 判决、裁定的范围:不仅包括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还包括为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作出的裁定。构成要件与行为表现1. “有能力执行”:指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行为的能力,包括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即使财产用于合法开支(如偿还其他债务)仍可能构成犯罪。2. “拒不执行行为”:

    财产类: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恶意放弃债权或担保等。

   妨害执行类:暴力阻碍执行、虚假诉讼/仲裁、伪造证据、拒不报告财产或违反限制消费令等。

    不作为类:拒不交付财物、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经罚款、拘留后仍不履行。

3. 时间起点:

    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如接到应诉通知)实施逃避执行行为,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的,亦可追责。

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区分

1. 情节严重(基础量刑):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例如财产转移致执行不能,或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

2. 情节特别严重(加重处罚):包括聚众冲击执行现场、暴力攻击执行人员、虚假诉讼致执行不能,或因拒执导致申请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例外与量刑考量

不构罪情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执行不能”)的,不构成拒执罪。

从宽政策:在提起公诉前或一审判决前履行义务的,可依法从轻、免除处罚或不起诉。

从重情节:拒不执行涉及赡养费、劳动报酬等基本生活保障的裁判,应依法从重处罚。

追责途径1. 公诉程序: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 自诉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自诉,需满足曾提出控告但未被追责的条件。管辖原则根据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及相关法律规定,拒执罪的管辖适用规则可归纳如下:

1. 一般管辖原则     拒执罪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的设定基于两点考虑: 

   • 执行法院对案件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拒执行为证据最为了解,便于收集证据; 

   • 拒执行为的主要危害结果是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所在地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2. 特殊情形下的管辖    •  若犯罪行为跨越多个地区,由最初受理的法院或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 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也可由其审理。具体适用情形1. 公诉程序管辖     • 公安机关侦查: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 检察机关审查: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2. 自诉程序管辖     根据《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自诉,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拒执行为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需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曾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控告,但未被追责。     •自诉案件仍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管辖依据的法律逻辑1. 犯罪地优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拒执罪属“犯罪地”管辖范畴,而执行法院所在地因拒执行为直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2. 实践需求:执行法院对案件背景、执行障碍及证据链条更熟悉,有利于高效审理。1. 强制措施抵扣: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其拘留期间可在后续刑事判决中折抵刑期。  2. 级别管辖:若执行法院为基层法院,但拒执罪可能涉及跨区域或重大复杂情形,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拒执罪的适用需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与客观履行能力,既要打击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又要避免对客观履行不能者过度追责,随着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拒执罪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对新型拒执行为(如虚假和解、恶意担保等)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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