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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二手抵押车被抵押权人强行拖走,买受人能否要求抵押权人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
我们通过一则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再审的真实案例,来看看二手抵押车的买受人能否要求抵押权人(一般担保公司)返还抵押车。
2023年1月,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二手抵押车,支付了车辆价款,但未办理且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3年3月,在张某占有抵押车期间,车辆被第三方某融资担保公司组织人员将抵押车强制拖走。
张某遂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查明,该车辆被某融资担保公司以抵押车为由拖走,告知张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并做出作民事纠纷处理的处警结果。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融资担保公司返还抵押车,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72935.81元。
经过一审、二审后,融资担保公司又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决定再审。
针对担保公司强行拖走抵押车的行为以及是否应返还抵押车的问题,最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关于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买受人的规定,基于张某依与李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张某已合法取得并实际占有案涉抵押车辆,融资担保公司虽为案涉车辆提供汽车消费担保,但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违法拖走车辆的行为侵害了张某合法权利,融资担保公司应限期返还车辆,逾期不返还则赔偿损失7293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