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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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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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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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元;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元;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元;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元;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即: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4.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500万元—1000万元 ×0.005+27400元;10万元以上 ×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