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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法院判决无罪!
来源: | 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371天前 | 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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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有罪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而不应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一些案件中,被告人是为了争取从轻而“不得已”而认罪认罚。本案中被告人是文盲,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在庭审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然而法院仍然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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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青0225刑初11号

案  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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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辩双方情况

公诉机关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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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程序情况

循化县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循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1到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以要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裁定准予撤诉。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1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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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辩双方意见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韩某1雇佣被害人秦某1在家中务工,下午六时左右被害人秦某1从被告人韩某1家中在建房顶455cm的天窗处跌落,跌落后被告人未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在约一个半小时后被告人雇佣一辆出租车送被害人去街子集镇的住处,在街子集镇韩兴旺旅社中,因旅社老板确认受害人秦某1不是其房客故未办理入住。后被告人又将秦某1带至街子农行附近的马牙古白旅社,旅社老板马某2看到秦某1被搀扶,感觉其身体状况异常未允许入住,被告人又带秦某1去了如意旅社,旅社老板看到被害人感觉其身体有病未同意入住,后从窗户上看见秦某1被被告人韩某1遗弃至旅社门口,21点左右后,被害人秦某1被工友发现随即送其至街子民族医院救治并报案,因伤情较重无法救治送至县医院,县医院通过CT等检查发现秦某1伤势较重因医疗条件有限,通过120车辆送至省医院救治,后被害人秦某1于2020年7月29日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1在有义务送医的情形下,未及时将被害人秦某1送医院救治,被害人秦某1经工友发现后送医院救治,最终被害人因救治无效死亡,被告人韩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认为在事实方面被害人的头部伤情究竟是在房顶屋面上已经形成的还是滑落到屋内后形成的,是否发生二次意外或者其他伤害,不够清楚。定性方面认为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属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事发后韩某1的家人及时将被害人秦某1从事故现场移至屋外台阶上,并多次劝其到医院检查,均被拒绝。被告人韩某1回到家里后,也向被害人询问了身体情况。晚饭后结算了当天的工资,被告人的母亲和舅舅另外分别给了被害人300元、100元,让其第二天不要出工休息一天。他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都是基于自己以往的经历、经验和对医疗救助知识的判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故意和过失。出租车送木匠和被害人到街子三岔集镇时,被害人还能站立行走,在农行门口下车往民族医院方向也是步行到第二、三家旅社门口才停下来。由于被害人一直对自己具体住在哪家旅社没有说清楚,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为此产生误会,双方都失去耐心,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既不愿去医院也不告诉自己的住处,认为他是个无赖。被害人显得烦躁的说:“你们走,不用管我”被告人也就离开了。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是在到达民族医院后才逐渐出现了症状。之前,在被告人与其舅舅离开被害人时,还没有出现明显意识丧失、不能呼吸、不能站立、不能行走的特征,被告人根据当时的状况,难以预见之后的后果并做出准确的判断。致使因被害人不愿就医的态度做出错误的判断,属于大众认知上的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人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被害人身体状况急剧下降变差。故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请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韩某1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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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韩某1雇佣被害人秦某1在家中务工,下午六时左右被害人秦某1与共同做工的木匠在被告人韩某1家在建房顶铺塑料时被害人从天窗跌落,当时被告人去街子集镇退货不在现场。被告人家人多次询问被害人是否需去医院,被害人予以拒绝,被告人回家后得知被害人跌落之事后也询问被害人是否需去医院就医,被害人亦予以拒绝。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雇佣一辆出租车送干活的木匠及被害人去街子集镇的住处。木匠下车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街子集镇韩兴旺旅社中,因旅社老板确认受害人秦某1不是其房客故未办理入住。后被告人将秦某1带至街子农行附近的马牙古白旅社,旅社老板娘马某2看到秦某1被搀扶,感觉其身体状况异常。被告人又带秦某1去了如意旅社,旅社老板娘韩某2看到被害人感觉其身体有病未同意入住,后从窗户上看见被害人被被告人韩某1放至旅社门口。21时左右被害人秦某1被工友发现后即送至循化县民族医院救治并报案,因伤情较重又被送至循化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因伤势较重县医院无法治疗,经家属要求遂由救护车于2020年7月28日凌晨送至青海省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7月29日21时39分家人放弃治疗自愿出院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外伤后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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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街子镇上坊村25号住宅,案发现场2号天窗边缘距地面垂直距离为4.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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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循化县人民医院急、危重抢救记录”:证实2020年7月27日22时20分,被害人因摔倒在循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时处于浅昏迷状态,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家属要求转至省级医院治疗,于23时40分送往省人民医院,7月28日1时20分送到。

7、青海省人民医院病历及检查报告单:证实2020年7月28日3时34分被害人秦某1被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急诊ICU抢救,同年7月29日家属要求放弃治疗,于21时39分出院。

8、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2020)病检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循化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循化县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证实,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解剖鉴定,被害人秦某1系头部外伤后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该结果已通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

9、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8月5日受循化县公安局委托对秦某1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进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及病理检验,死者存在广泛而严重的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导致死亡,及时送医救治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因医院的救治水平及死者的病情发展,无法预测及判断秦某1及时送医能否可以救治,故对此无法做出预判。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11、收条一份,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21时许,我在街子镇租住的旅社休息时,一个姓刘的工友到我房间说,一个跟你们一起干过活的人趴在树窝。我到隔壁房间叫上了妥某,我们三个人刚到路边,一个姓马的工友也来叫我,我们一起到民族医院西侧人行道看见秦某1趴在树窝里,我问他怎么了,他就摇手,我和妥某就架着他去民族医院,医院的值班大夫让我们去县医院,后来妥某打电话报警,我们和民警用警车把他送到了县医院,经医生检查,伤情严重需转院,我和妥某用救护车把他送到了省医院抢救。在救护车上看到他的头部有一个疙瘩。我们去的时候他趴在树窝里,旁边围着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是旁边出租屋的老板。我问秦某1怎么了,他说了一句话我没听清,我又问了一遍,他没说话摆了摆手,对是怎么受伤的我们和派出所的民警问了好几遍,他都一句话没说。

2、证人妥某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21时,王某来叫我说秦某1在路边吐血了,我们走到云龙宾馆门口时看见他蹲在人行道树窝旁,我们问怎么回事,他就摇着手说让我缓一会,后将他送到民族医院,值班医生让我们报警,我报警后,民警来了问他喝酒了还是被打了,他说让我缓一会。我们用警车把他送到了县医院,县医院说伤情严重要转院,我和王某用救护车把他送到西宁省医院。当时秦某1蹲着的树窝有一点血,他的鼻子上有血迹。

3、证人刘某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晚上9点多,我干完活回我住宿的地方,在如意旅馆门前看到秦某1蹲在树窝旁,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下班,嘴里吐着血。这时如意旅馆的老板来了,我让他看着,我去找了王某、尚一黑、姓妥的三个人,我们扶着他去了民族医院,因伤情严重转到县医院,最后转到西宁医院了。

4、证人陕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20时10分许,韩某1包我的车送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满脸胡子的老人,一个手上拿着帆布包,看起来像干活的民工,他们都上了车。我把他们拉到三岔,那个满脸胡子的人半路下车了,我继续开到韩兴旺旅社门口,韩某1和那个民工去了旅社,一会出来了,我把他们拉到街子农行门口,他们下车往县城方向走了。他们是各自上车的,也是各自下车的,往县城方向走的时候,韩某1好像抓着那个民工的衣服。那个工人在车上我看着很正常,没有看到有什么不一样。

5、证人马某6不某(木匠)的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我在韩某1家干木匠活,去的时候看到房东又叫了一个瓦工,后来知道他叫秦某1。那天快吃晚饭的时候,天下起了小雨,我和秦师傅用一块花塑料想把木头盖住,不让雨淋着木头。秦师傅在厨房的天窗边没注意踩空从天窗框中顺着花塑料掉下去了。房东的舅舅和嫂子分别抬着秦师傅的头和脚,我赶紧下去扶着秦师傅的腰,把他抬到北房的廊檐下,拿出毯子和枕头让他躺下了。当时房东舅舅问他有没有受伤,是否需要去医院检查,他说没受伤,只是受了惊吓,头有点晕。他没吃晚饭。这时房东从三岔退材料回来,得知秦师傅从房顶掉下来,又问秦师傅是否去医院检查,秦师傅说不用去医院。吃完晚饭后给他结清了一天的工钱300元,房东的舅舅和妈妈又各自给了他100元钱。房东找了一辆出租车,我们坐出租车回去了,我在我的家具铺门口下车了,他们继续往前走了。当时秦师傅身上没有血迹,他说头有点晕,房东扶着他的胳膊上的车。秦某1在铺塑料之前在房顶上砌过砖,天窗的位置很明显,他上去就能看到,他知道天窗的位置。在出租车上秦某能正常说话,只是说有点头晕但是不需要去医院。从跌落到离开这段时间他语言包括肢体动作都是正常的,房东多次问他身体状态是否需要去医院,他一直说身体状态很好不需要去医院。

6、证人马某8(被告人舅舅)证言称,我是韩某1的舅舅,2020年7月27日天快要下雨了,木匠和这个临夏民工在房顶铺塑料,下午5点多这个临夏民工从房上掉了下来,我看到他的头后面右侧部位肿起来了,我们说去医院检查,他说没事不用去医院。他没吃晚饭,吃完饭后给他结算了300元的工钱,我给他了100元,我妹妹也给他了300元,让他买药吃,第二天休息不要去干活。韩某1联系了出租车把他和木匠送回去,我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跟着,他说他住在旅店,我们把他带到邮政所旁边的旅社,老板说他不在这里住,又把他带到农行往县城方向的一个旅社,老板没给住宿,他说不用管他,让我们回去,我和韩某1把他放到这个旅社门口后就回家了。

7、证人马某7(被告人母亲)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晚,我们在院子里干活,那个民工在里面喊自己掉下来了,我和儿媳把民工扶出来休息,然后我儿子回来了,多次说去医院看看,那个民工一直说不用。他摔下来了,我们过意不去,多给了他300元的工钱,那个民工说住在街子的旅社,我儿子就包了一辆车,把他送回去,正好我大哥要回家也上了车。我儿子回来后说他们拉着那个民工在街子集镇转了好几个旅社,都说不是自己住的旅社,我儿子觉得这个人是个无赖,就自己找个旅社让这个民工住下了。他的头上有个疙瘩。

8、证人韩某3(被告人嫂子)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内晚上7点多,我在厨房准备晚饭,听到木匠喊有人掉下来了,我出去看到瓦匠在地上躺着,我和舅舅把他抬起来,拿了毯子和枕头让他平躺着,半小时后他坐起来了。我们多次问他要不要去医院,他说不用。大概8点多给了他工钱。我当时去的时候他抓着塑料是侧躺着,是被韩某1搀着离开的,他的后脑勺上蹭破了一点皮,没有流血,他走路不稳应该是有点头晕。

9、证人韩某4证言称,当时一个30多岁的撒拉人扶着一个比他大一点的人来到我出租房院子,撒拉人问我这个人是不是住在这里。我说他不住这里,我看那个外地人坐在院子了,用手扶着额头,我看他身体有点不舒服。我问撒拉人他怎么了,撒拉人没回答,扶着外地人出去了,我看到门外还有一个老人,他们带着外地人往银行方向走了。撒拉人问他是不是住在这里,他表达了不住在这里的意思。

10、证人马某2(马牙古白旅社经营者)证言(补充侦查卷p34-36)称,我家在街子经营一家出租房,那天晚上,我听有人喊有没有房子,我看到院子里有一个戴白帽子的人和一个戴罩罩帽的人,喊话的是戴白帽子的人,说撒拉话,这个撒拉人扶着另一个人的胳膊,那个人低着头,我感觉戴罩罩帽的人身体不对劲,那个撒拉人扶着他,他低着头,我心里想他是生病了还是喝醉了,就说我家房子都住满了,让他们去别处看看,他们就走了。

11、证人马某3么尼(如意旅社经营者)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晚上20时许,一个60多岁的老汉问有没有房间,后面一个约30岁的男子扶着一个戴太阳帽的男子进来了。我感觉戴太阳帽的男子身体很虚弱,就说没有房间。20时05分我出门准备去清真寺做礼拜,看到家门口的树坑里坐着一个人,后脑勺有一个很大的疙瘩,吐唾沫时有血丝,我问那人怎么了,他没说话。约十分钟后他的同伴来扶着他朝民族医院方向走了。

12、证人韩某5(如意旅社经营者)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晚,一个60多的老汉和一个年轻人扶着一个像是病人的来住宿,我感觉不对劲,就说住不了,他们就走了。后来我从窗户看到,那个像是病了的人蹲在门口的树坑旁,那个老汉和年轻人骑着摩托车离开了。那个病人看着很痛苦的样子,弯着腰,因为戴着帽子具体的没看见,大概50岁左右,他被扔下后就扶着树蹲在地上,头低着,看着很虚弱。

13、证人秦某2(被害人父亲)证言称,秦某1是2020年7月26日下午去的循化。平时身体健康无疾病,事发后拿来的衣服没有血迹,在裤子小腿处有一点剐蹭。在上衣口袋里有600多元钱,在裤兜里有305元钱。

14、证人鲁某(被害人妻子)证言称,2020年7月28日10时30分,医生说秦某1的瞳孔扩散了,13时许医生说秦某1的自然呼吸已经停止,需要靠呼吸机呼吸,否则心跳就会立即停止。7月28日秦某1的自然呼吸已经停止,需要靠呼吸机呼吸,为了让家人见最后一面,就用呼吸机给他续命,他当时情况已经救不回来了。医生说他已经瞳孔扩散,自然呼吸停止了,再救不回来,在医院靠呼吸机也就延迟一点死亡时间。后来我们家人协商一致同意拔掉呼吸机出院。秦某1是7月29日20时许,应该是拔掉呼吸机后还没出医院大门就死亡了。

15、证人娘某(循化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护士)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22时20分左右,那个病人在另外两个人的陪同下来医院,经检查他的右侧枕骨部位有肿块,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大夫建议转院,120大夫和护士把病人转到了省人民医院。当时给病人输液时我问病人是不是出车祸了,他说被车撞了,他很烦躁,迷迷糊糊的像喝醉了一样,有点神智不清,无法确定他说的是不是事实,之后问了送他来的人,说是摔倒的,我就在病历上把车祸改成摔倒了。检查时除右侧头部有肿块,无其他明显的伤痕。一般车祸、高空坠落或摔倒时头部撞到石头上会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16、证人马某4(循化县民族医院医生)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21时许,我在门诊值班室,看到一楼大厅长椅躺着一个戴太阳帽的男子,旁边有马某5医生和两三个人,我问患者是不是从哪里坠落了,他没回答。我简单对他检查,发现鼻腔有血迹,送他来的一个人说患者吐血了,我观察他口腔有血迹,后脑勺有三处肿块,再次询问有无头晕、呕吐症状,患者回答没有。对腹部检查没有外伤,患者说让他休息一会,但声音特别弱。我初步诊断为脑出血,让他们赶紧去县医院,当时患者处于半昏迷状态。

17、证人马某5(循化县民族医院医生)证言称,2020年7月27日晚9点半左右,我在医院一楼缴费窗口过道看到一个民工坐在地上,我问伤者怎么了,他没说话,伤者的伙伴问他怎么了,他说没事,让我缓一会,他们把伤员扶到长凳子上,其中一个人打电话报警了,我和马大夫让伤员转到县医院,后来伤员被民警用警车送到县医院了。

18、证人张某1(青海省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称,就秦某1的病历来看,结合形成脑疝瞳孔散大、自主呼吸停止、需要药物维持血压这些症状综合来看,能救活的可能性很渺茫。

19、证人张某2(青海省人民医院急救部主任)证言称,从病历看这个病人从受伤到医院时间很长,其重度颅脑损伤,病情进展很快,预后很差,因客观因素太多无法判断是否可以抢救过来。

20、证人李某(青海省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生)证言称,2020年7月28日凌晨一点左右,病人秦某1先在急症科抢救,因病情严重,三点多转到我们ICU。早上8点多,病情加重,出现脑水肿,出血增多,与脑外科会诊后,病人需要手术治疗,通知病人家属后,家属要求保守治疗,后来病情持续加重,自主呼吸消失,循环衰竭,形成脑疝,意识深度昏迷,家属商量后要求自动出院,就办理了出院手续,我们要求继续住院治疗,但家属要求出院。病人出院时还没有死亡。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韩某1供述称,2020年7月27日、我找了一个临夏民工到家里干活,当时家里还有一个木匠。下午我去街子三岔退多余的建材,回来后看到那个民工躺在台阶上,木匠说他在房顶上用塑料盖房顶时从天窗口掉下来了。我问那个民工身体怎么样,需不需要去医院检查,他说自己没事,不用去医院。吃完晚饭后我给他结算了300元工资,我舅舅给了他100元,我妈妈给了他300元,让他第二天休息,需要的话买点药吃。因为下雨了,我就包了一个出租车把木匠和那个民工送回去,我自己也上了车,我舅舅骑摩托车跟在后面。在街子老循同路木匠下车了,那个民工说他要去住旅社,我们把他带到邮政所旁边的一个旅社,旅社老板说他不在这住,我们又把他带到农业银行往县城方向的一个旅社,那个民工说他不住这里。我们问他住在哪里或我们给他的伙伴打电话,他说我们不用管他,他坐一会就好,他就坐在旅社旁边一个店铺门前的台阶上,让我们回去,我们又问是否需要去医院,他说不用,我就和舅舅骑摩托车回家了。民工掉下来的时候我不在家,听家人和木匠说是在房顶铺塑料的时候不小心掉下来的。我看了他的四肢及头部,没看到外伤,也没流血,让他活动一下四肢,他的四肢可以正常活动没有伤到骨头。我不知道他从房上掉下来会不会受伤,他当时是和花塑料一起掉下来的,他说他没有受伤。他能看到天窗的位置。当时在街子找旅社的时候他表现正常,可以自己走路,我们走的时候他还在路边站着。他从我家的房上掉下来了,我们心里过意不去,怕他出什么问题,就多次劝他去医院检查。村警在村群里发的照片有头发,在我家干活时是光头,我没认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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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围绕本案争议的如下焦点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是否受到二次伤害或其他伤害的质疑意见。经查,被害人在原告家干活时表现一直表现正常。自从屋顶摔落受伤后,从被告人家到送回住地途中直至被被告人放到树坑旁期间,均有被告人及其他证人在场,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受到了二次伤害或其他伤害,在被放到树坑旁到被其他工友发现而被送往循化县民族医院期间,有证人马某3么尼及韩某5的证词可证实未受其他伤害,故对此质疑意见应予排除;

2、关于被告人韩某1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的认定问题。经查,案发前被告人韩某1雇佣被害人秦某1和马某6不某在其家分别从事瓦工、木匠活,务工期间秦某1不慎踩空从厨房屋顶天窗跌落受伤,被告人韩某1作为雇主有义务送被害人到医院就治,却以被害人不愿就治为由,在送往住宿地途中丢弃,其行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3、关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间是否具有刑法界定的因果关系问题。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结果犯,只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时,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及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可证明,因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无法预判被害人被及时送医是否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未及时送医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此控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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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1对被害人秦某1有义务送医而未及时送医救治,致被害人秦某1最终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韩某1应当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因控方就被告人韩某1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秦某1死亡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关键环节,缺乏关联证据证实,被告人自证有罪及家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之情节,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1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