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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彩礼!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472天前 | 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针对彩礼

的认定范围和返还原则

予以规范

自2月1日起施行


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

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
所以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

不属于彩礼


以下几类不属于彩礼: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婚约双方的父母
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婚约财产纠纷
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际上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的诉讼目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所以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况下

彩礼返还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新闻网 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