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已经按照程序作出了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不得变更或者排除适用。
②对于是否终止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解聘物业公司,应当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该《物业服务合同》;而本案中业委会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就自行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申38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市文华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59号文华园小区会所3楼。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国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7号金沙湾花园一期6#楼5号商铺。再审申请人南宁市文华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华园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国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华园业委会申请再审称,其终止案涉合同是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是依约的行为,是依法的行为,其终止该合同,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是依法依约履行职责的行为。一、二审判决侵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已经按照程序作出了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不得变更或者排除适用。对于是否终止本案中《南宁市文华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解聘国凯物业公司,应当由文华园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文华园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南宁市文华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而本案中,文华园业委会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就自行解除与国凯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文华园业委会关于其已经依法依约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其于2018年6月26日致函国凯物业公司要求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正确。至于本案中国凯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不影响对于文华园业委会是否有权终止小区物业服务的认定,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文华园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书 记 员 黄珂瑾
来源: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